明新科技大學網球社組織章程 97年12月24日社員大會修訂 95年03月15日社員大會修訂 93年05月20日社員大會修定 82年09月25日社員大會修訂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『明新科技大學網球社』,以下簡稱本社。 第二條 本社以推廣網球運動,增進全民健康,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。 第二章 社 員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,贊同本社宗旨,經報名、繳交社費,即為本社社員。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: 限制其活動或開除社籍: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八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 選舉及罷免社長、副社長。 二、 每學期期初常會應對社長所提之幹部任命案行使同意權。 三、 修改本社章程 四、 議決重要活動案及複決財物案。 五、 議決有關限制社員活動或開除社籍之提案。 六、 本社社員大會分常會和臨時會兩種。 第十條 常會每學期招開期初常會及期末常會各一次。 第十一條 一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,須由社長或社員三分之ㄧ連署為之。 二、期初常會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召開,期末常會則於每學期結束前一 個月內召開。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本社社長一人,每學年下學期之期末常會選舉之,由上屆幹部提名,經由 全體社員選舉投票表決,選出後任命之。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則總理一切 事務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其職權如下: 一、 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。 二、 召開社員大會。 三、 任命各幹部。 四、 社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社員人數之三分之ㄧ。 第十三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期滿,社長、副社長均缺位時,由活動部部長 代行其職權,並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補選社長,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。 第十四條 本社設副社長一人,由每學期之期末常會選舉之,任期半年,協助社長執 行職務。 第十五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,每部部長一人,由社長任命之,任期半年,各部職權如 如下: 一、 總務部:負責收支、預算、結算及帳目之整理。 二、 活動部:負責推廣、規劃各項活動流程。 三、 美工部:負責海報製作及各項宣傳活動。 四、 攝影部:負責開會及各項活動照相、攝影及照片沖洗。 五、 文書部:負責各項會議之紀錄,資料之收集整理、編寫等工作。 六、 資訊部:負責網頁更新、及資料建檔。 七、 器材部:負責維護本社各項器材及維修。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、副社長及各部部長組成,負責一切社務之籌劃執行。 第十七條 本社得由社長與活動訓練部部長敦聘指導教練,協助指導訓練。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 社員繳納之社費。 二、 社員或社友之捐助。 三、 學校補助。 四、 其他。 第十九條 社費數目之繳交期次由幹部會議決定之。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幹部會議為之。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,經社員三分之ㄧ以上連署提議,半數以上出席及參與 表決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為之。 第二十二條 本社會議除有特別規定外,均適用內政部所頒之會議規範。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,呈請學校有關單位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