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新科技大學網球社組織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7年12月24日社員大會修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95年03月15日社員大會修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3年05月20日社員大會修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82年09月25日社員大會修訂

  • 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『明新科技大學網球社』,以下簡稱本社。

第二條  本社以推廣網球運動,增進全民健康,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。

  • 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室外網球場。

 

第二章 社 員

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,贊同本社宗旨,經報名、繳交社費,即為本社社員。

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:

  • 一、 行使選舉、罷免、提案、複決之權利。
  • 二、 參與本社之各項活動比賽。
  • 三、 租借、使用社產之權利。
  • 四、 其他依社員身分而生之權利。
  • 第六條凡本校舍員均應盡下列義務:
  • 一、 繳交社費。
  • 二、 依訓練規則參加練習,訓練規則由幹部會議訂定之。
  • 第七條社員如有下列情事,經幹部會議決定,並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,得

        限制其活動或開除社籍:

  • 一、 破壞本社社譽情節重大者。
  • 二、 假本社名義在外從事不法行為者。
  • 三、 不履行本社義務者。

 

第三章 社員大會      

第八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

 

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 

一、 選舉及罷免社長、副社長。

 二、 每學期期初常會應對社長所提之幹部任命案行使同意權。

 三、 修改本社章程

 四、 議決重要活動案及複決財物案。

 五、 議決有關限制社員活動或開除社籍之提案。

 六、 本社社員大會分常會和臨時會兩種。

 

第十條  常會每學期招開期初常會及期末常會各一次。

 

第十一條  

 

一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,須由社長或社員三分之ㄧ連署為之。

二、期初常會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召開,期末常會則於每學期結束前一

      個月內召開。

 

第四章 組 織

第十二條 本社社長一人,每學年下學期之期末常會選舉之,由上屆幹部提名,經由

           全體社員選舉投票表決,選出後任命之。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則總理一切

           事務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其職權如下:

 一、 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。

二、 召開社員大會。

三、 任命各幹部。

四、 社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社員人數之三分之ㄧ。

 

 第十三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期滿,社長、副社長均缺位時,由活動部部長

      代行其職權,並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補選社長,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。

 

 第十四條 本社設副社長一人,由每學期之期末常會選舉之,任期半年,協助社長執

      行職務。

 

 第十五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,每部部長一人,由社長任命之,任期半年,各部職權如

      如下:

一、 總務部:負責收支、預算、結算及帳目之整理。

二、 活動部:負責推廣、規劃各項活動流程。

三、 美工部:負責海報製作及各項宣傳活動。

四、 攝影部:負責開會及各項活動照相、攝影及照片沖洗。

五、 文書部:負責各項會議之紀錄,資料之收集整理、編寫等工作。

六、 資訊部:負責網頁更新、及資料建檔。

七、 器材部:負責維護本社各項器材及維修。

 

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、副社長及各部部長組成,負責一切社務之籌劃執行。

 

第十七條 本社得由社長與活動訓練部部長敦聘指導教練,協助指導訓練。

 

第五章 經 費

第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 社員繳納之社費。

二、 社員或社友之捐助。

三、 學校補助。

四、 其他。

 

第十九條 社費數目之繳交期次由幹部會議決定之。

 

第六章 附 則

第二十條   本章程之解釋由幹部會議為之。

 

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,經社員三分之ㄧ以上連署提議,半數以上出席及參與

      表決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為之。

第二十二條 本社會議除有特別規定外,均適用內政部所頒之會議規範。

 
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,呈請學校有關單位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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